海口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8, 2010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8, 2010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00年11月30日海口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燃气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私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依法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私营企业的服务工作。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私营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损害。
政府鼓励和扶持私营企业创造名牌产品,私营企业有权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驰名商标的评选和认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行使办理各种证照登记和年检等行政管理权时,不得附加法定外的条件或采取推诿、拖延以及其他歧视性做法。
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经济性质变更登记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准许,不得阻挠。
私营企业合法使用的生产经营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安置和补偿。
私营企业应当依法招用员工,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
私营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工会有权代表从业人员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受聘在私营企业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其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机构管理,并可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调资、出国政审等手续。
私营企业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开发的新产品,可以申请评审鉴定,参加成果评奖。
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私营企业收费时,应当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亮证收费,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并填写《税外负担登记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评比、达标等活动强行向私营企业收费或者要求赞助。
(一)不按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缴交各自应交的出资额;
(二)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三)在企业登记注册成立后抽逃出资;
(四)未经股东会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转让出资;
(五)其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财物;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物;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将企业资金以任何个人的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任何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六)擅自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企业或者从事损害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泄露企业尚未公开的技术、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策略等商业秘密;
(八)损毁企业设备、工具、设施等财物;
(九)其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接受私营企业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有关投诉、咨询的事项。
(一)行使行政审批权时,附加法定外的条件或采取推诿,拖延以及其他歧视性做法的;
(二)违法扣缴、吊销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
(三)非法查封、扣押、冻结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的;
(四)违法改变私营企业财产权属关系的;
(五)违法向私营企业收费、罚款、摊派或者要求赞助的;
(六)收费时不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或者不填写《税外负担登记卡》的;
(七)强行向私营企业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强制其购买有价证券、音像制品和订购书籍报刊等的;
(八)侵犯私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十)其他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