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使行政审批权时,附加法定外的条件或采取推诿,拖延以及其他歧视性做法的;
(二)违法扣缴、吊销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
(三)非法查封、扣押、冻结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的;
(四)违法改变私营企业财产权属关系的;
(五)违法向私营企业收费、罚款、摊派或者要求赞助的;
(六)收费时不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或者不填写《税外负担登记卡》的;
(七)强行向私营企业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强制其购买有价证券、音像制品和订购书籍报刊等的;
(八)侵犯私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
(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十)其他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