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February 1, 2018
- In force from
- April 1, 2018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17年10月25日黄冈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月1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
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园区、风景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治理违法建设工作的指导。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以外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县(市)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违法建(构)筑物在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及强制拆除时不予补偿。
Chapter 2预防与监管
(一)城乡规划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应当及时予以许可,并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对违法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违法建设工程,不得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严格登记备案审查,发现违法的建(构)筑物出租的,及时移交查处机关;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经查处机关依法认定属违法建设的不动产,不得办理登记、变更、转移、抵押手续;
(五)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
(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一)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本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查处机关;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的,及时制止并向查处机关报告,协助查处工作;
(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个人不得承接违法建设项目施工。
(一)违法在建(构)筑物加层、开挖地下室、在外墙开门开窗搭建建(构)筑物、在公共区域搭建建(构)筑物等;
(二)违法改变建(构)筑物规划审批用途;
(三)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Chapter 3调查与处理
经核查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属于本机关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权处理机关。
查处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被请求协助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请求部门并说明理由。因协助发生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裁决。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查处机关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查处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查处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许可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其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
对违法建设是否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查处机关应当书面征询城乡规划部门意见,由城乡规划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认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十个工作日。
(一)因建(构)筑物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其他部分安全及相邻建筑安全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不能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由查处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情况重大、复杂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查处机关的,应当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
查处机关针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需要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
违法建设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可以将行政执法文书张贴在违法建设当事人住所或者违法建设现场,由有关基层组织或者违法建设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一)违法建设当事人是个人的,查处机关应当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本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到场;违法建设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查处机关应当在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下实施强制拆除;
(二)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将违法建设内财物搬离的,查处机关应当在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或者公证机构公证下,将财物登记造册,运送他处存放,并通知违法建设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由查处机关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依法办理提存手续;
(三)查处机关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全程录像;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巡查责任单位不履行巡查职责,对违法建设不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的;
(二)查处机关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投诉、举报,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城乡规划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核实的;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通过验收备案的;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依法认定附有违法建设的不动产办理登记、变更、转移、抵押手续的;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对出租房屋备案审查监管职责的;
(七)公安机关对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
(八)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在违法建设治理中未履行协助义务的;
(九)在违法建设治理中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