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法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

(一)因建(构)筑物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其他部分安全及相邻建筑安全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不能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由查处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情况重大、复杂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认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查处机关的,应当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