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本条例施行后的两年内,市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容市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水务)、文化(文物)、教育、园林和绿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姑苏区人民政府制定适应历史城区保护要求的城市安全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保障的特殊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前款规定的特殊技术规范实施前,历史城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或者消防设施、消防通道,以及古建筑、传统民居的修缮、迁移和重建无法满足现行技术规范要求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化(文物)、公安等主管部门和姑苏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论证,确定适应保护需要的建设、管理和保障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