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和姑苏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明确传统民居的建筑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材料、细部特征、工艺手法等要求。
传统民居保护责任人对传统民居日常保养维护、修缮和翻建、改建、扩建的,应当按照传统民居形制导则和图集要求进行,保持传统民居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色彩等传统风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传统民居。传统民居有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维护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姑苏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购买或者租赁传统民居。购买人或者承租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