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五日内,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结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转交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