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