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积极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协调统一处置方案,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方案,对严重违法或者风险较大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采取措施,防范资金转移,维护金融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