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

(二)查阅、收集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证据;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四)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采取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