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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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国家法律法规检索在另一处。

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行政处罚» 命中 43 篇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国家法律法规里还有 3,358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发布 2018年1月15日
    •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应急规章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发布 2022年10月13日
    • (一)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立案或者不及时立案的;
    • (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发布 2010年12月3日
    •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发布 2014年1月3日
    •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 应急规章公安部令第143号发布 2017年3月16日
    •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 应急规章发布 2003年7月14日
    •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有关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制作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
    •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罚款,适用本办法。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发布 2013年8月23日
    •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发布 2009年9月7日
    • 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海油安办及其有关分部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由有关单位和行政监察机关追究。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发布 2016年2月16日
    •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除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
  • 应急规章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发布 2021年9月13日
    • 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决定。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发布 2010年9月7日
    •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 应急规章发布 2004年11月3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开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罚款。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到代收银行索取缴款票据,据以登记统计,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对。
  • 应急规章公安部令第61号发布 2001年11月14日
    •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规章公安部令第120号发布 2012年7月17日
    •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发布 2007年12月28日
    •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发布 2010年10月13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 应急规章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发布 2019年3月20日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决定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纳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发布 2018年1月11日
    •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抄送同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
  • 应急规章应急管理部令第20号发布 2026年5月17日
    • 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报告为依据,作出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其决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接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应急规章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2号发布 2012年8月13日
    •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