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5,263 篇 · 5,256 篇有全文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国家法律法规检索在另一处。
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行政处罚» 命中 43 篇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国家法律法规里还有 3,266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发布 2007年11月30日
-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发布 2010年7月15日
- 除当场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核制度。
-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 应急规章应急管理部令第18号发布 2025年11月27日
-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发布 2003年7月2日
- 经现场处理决定后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发布 2003年6月13日
- (四)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 (三)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发布 2012年7月17日
-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发布 2011年5月4日
-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 应急规章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发布 2024年1月10日
-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程序执行。
-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应急规章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发布 2023年11月1日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发布 2012年11月16日
-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但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发布 2012年7月1日
-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发布 2010年5月24日
-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发布 2010年12月14日
-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发布 2009年6月8日
-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发布 2006年2月7日
- 本规定所列行政处罚,由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实施。
-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发布 2011年5月4日
-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应急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发布 2007年7月12日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