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税总函〔2015〕97号发布 2015年2月12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PPP项目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印发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现转发给你们,如有PPP项目,请严格按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总局采购中心联系。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12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