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国税函〔2009〕663号发布 2009年11月3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现将第五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具体企业名单见附件)。纳入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按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五批).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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