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的通知
发改地区规〔2021〕0120号发布 2021年1月2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你省,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可由你省税务等部门提请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意见;关于离岸新型国际贸易的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月27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