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14号发布 2009年2月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下载: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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