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2007〕34号发布 2007年3月2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根据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0〕29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具体税号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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