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发布 2013年12月1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