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发布 2010年12月1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