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的决定
发布 2007年11月27日
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5号
(2007年11月23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经过对广播影视现行规章的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废止下列2件广播影视规章:
一、《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
二、《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2001年12月3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9号)
本文转载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