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施行 2008年2月14日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4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4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7号
(2008年1月14日)
为促进中外影视文化交流与合作,鼓励海外服务提供者与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合拍电视剧,现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41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8年2月14日起,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立项的分集梗概,为每集不少于1500字。
二、与台湾地区及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的其他规定,仍参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2008年2月14日起施行。
本文转载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