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布 2013年5月31日

(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第 59 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九年二月六日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

本文转载自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