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厅宣教〔2017〕104号发布 2018年1月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官方栏目不标注这篇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本站也不代为判断——该栏目里就有若干《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请以官方原文和后续文件为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总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厅宣教〔2017〕10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及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驻总局纪检组,应急指挥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提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信息公开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的规定,总局制定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职能参照执行,相关信息在本部门、本单位政府网站公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