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6〕4号发布 2016年1月2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官方栏目不标注这篇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本站也不代为判断——该栏目里就有若干《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请以官方原文和后续文件为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 2013 年 2 月 19 日 印发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13〕17号)同时废止。
安全监管总局
2016 年 1 月 12 日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