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进行生产作业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4〕40号发布 2014年4月1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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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禁止烟花爆竹生产

企业使用甲醇进行生产作业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甲醇是一种有毒危险化学品,易经胃肠道、呼吸道和皮肤吸收,对人体产生健康危害,可致视神经损害,引起失明,急性中毒表现为头痛、眩晕、乏力、嗜睡和轻度意识障碍等,重者出现昏迷和癫痫样抽搐,甚至死亡。近年来,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用甲醇代替乙醇进行亮珠制造、点尾药调湿等生产作业,由于职业卫生条件不达标、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一些作业人员中毒甚至个别人员失明。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护烟花爆竹生产作业人员健康,各地区要充分认识甲醇的毒性危害,高度重视职业健康保护工作,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严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甲醇代替乙醇进行亮珠制造、点尾药调湿等生产作业,对违规使用甲醇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 年 4 月 14 日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