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油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安全距离核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81号发布 2013年12月26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官方栏目不标注这篇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本站也不代为判断——该栏目里就有若干《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请以官方原文和后续文件为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加油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安全距离
核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81号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加油站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安全距离核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安监管文字〔2013〕28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执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 实施)。
二、现有加油站的汽油罐加装阻隔防爆装置的,应当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6)第 4. 0.4A 条的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 26 日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