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2〕200号发布 2012年11月2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官方栏目不标注这篇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本站也不代为判断——该栏目里就有若干《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请以官方原文和后续文件为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2〕200号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如何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请示》(湘安监非煤〔2012〕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小型露天采石场与其周边公路、铁路、电力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小型露天采石场与其周边除公路、铁路、电力设施之外的其他生产生活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 年 11 月 23 日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