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尾矿库设计单位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2〕83号发布 2012年5月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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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尾矿库设计单位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2〕83号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尾矿库设计单位资质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安监非煤〔2012〕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具有冶金行业甲级和化工矿山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可以从事其他行业三等以上(含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