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发布 2011年7月19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官方栏目不标注这篇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本站也不代为判断——该栏目里就有若干《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请以官方原文和后续文件为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写了高压电工作业等41个操作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另行发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应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要求,进一步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联系人及电话:王群兴、高泉,010-64463082〈带传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