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1号公布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同时废止。)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11号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业礼
2025年1月8日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要求,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等级考核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内容
中级、高级导游等级通过考核或者激励晋升的方式获得。
特级导游等级通过考核的方式获得。
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原则上采取笔试形式,每2年开展一次;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原则上采取论文答辩形式,每4年开展一次。根据需要,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面试形式,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笔试形式。
(一)中级导游为导游专题知识和中国语言文学知识等;
(二)高级导游为综合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等;
(三)特级导游为导游词创作和导游相关专业论文等。
第三章考核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参加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上一个导游等级满2年,2年内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带团记录不少于25次或者90天;
(二)申请参加特级导游等级考核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导游等级满3年,3年内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带团记录不少于25次或者90天;
(三)2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处罚,未被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
(一)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导游大赛一、二、三等奖;
(二)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导游大赛一等奖;
(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
(四)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激励晋升的情况。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复核,并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复核结果告知复核申请人。考核结果复核仅限于复核是否存在分数错登、错加,不再重新评阅申请人参加考核的内容,复核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一)在考核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论文等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核的;
(三)在考核现场作弊、协助他人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在考核现场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严重影响考场秩序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导游激励晋升等级所依据的表彰奖励被取消的,获得的导游等级相应取消。
第五章鼓励措施
第六章附则
本文转载自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