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专用章”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8〕96号发布 2018年3月8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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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162号)要求和政务公开工作需要,按照印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专用章”。
特此通知。
附件:印章印模(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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