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1〕98号发布 2011年2月1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在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查看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近日下发《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pdf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位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