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29,910 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政处罚» 命中 2,587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37 篇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3年4月13日48 条
- 第四十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单位或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的机构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造成其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严重失实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已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其该项目全部收益,并可…
- 地方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58 条
- 第五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5年4月17日15 条
- 第四十九条(二)损毁、丢失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六)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
- 地方法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2年3月23日52 条
-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
- 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已修改地方法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0年12月26日35 条
- 第三十条对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按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有关法律、法规…
-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4月26日7 条
- (二)损毁、丢失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六)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
-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6月28日15 条
- 第四十九条(二)损毁、丢失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国家所有或者列入国家监管范围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六)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
- 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6 条
-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技术市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利用非技术合同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享受优惠待遇的,由原登记机构撤销登记,由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追回获得的优惠待遇,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二)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由…
- 地方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997年5月27日40 条
-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
- 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6 条
- 第四十二条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
-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41 条
- 第六十一条(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止生产、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三)环境保护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地方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7月3日40 条
- 第一条本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可以由政府授权的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辖区责任制,坚持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
- 地方法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996年9月26日无条文结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制定政府规章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
- 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6 条
- 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产品质量法》…
- 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4月26日6 条
- 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产品质量法》…
- 黑龙江省发展乡镇企业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6 条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接受建议的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做出决定。 (一)非法改变乡镇企业所有权的; (二)非法改变乡镇企业负责人的; (三)侵犯乡镇企业自主…
-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11月29日1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