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29,910 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行政处罚» 命中 8,324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里还有 337 篇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地方法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999年12月27日3 条
- 第十九条当事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得房地产权核准登记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撤销核准登记,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申请确认产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责成其限期申请,逾…
- 地方法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997年9月26日无条文结构
- 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 (199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机…
-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已废止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6 条
-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5百元至5千元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 条
-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关于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务。本条例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 地方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1 条
- 第三十二条(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 地方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1月23日12 条
- (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 地方法规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7 条
-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补缴专项资金,并按照已使用的袋装水泥数量每吨处以三十元罚款; (二)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
- 地方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5 条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采取防渗漏、溢流或散落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缴纳排污费、超标准排…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9 条
-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侵占、平调、截留、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退还,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
- 地方法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6 条
- 第二十五条对防治环境噪声(震动)污染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并依据处罚权限,分别情况,予以批评、警告、罚款、赔偿损失;需作出责令停产(停…
- 地方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2年9月18日6 条
- 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组织审计的,由审计机关通报批评,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按本条例规定补办审计事项。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已废止地方法规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6 条
- 第三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越层越界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退回本矿范围内,赔偿国家、采矿权人损失;同时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对无证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越层越界采矿的…
- 地方法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无条文结构
- 吉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1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 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7年3月30日2 条
- 第九条(五)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调查表属非法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有权明令废止。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制发或者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受法律保护,被调查单位和公民应当准确、及…
-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已修改地方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02年8月16日7 条
- 第十三条(一)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经区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安全用火的规定; (二)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公安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在生态公益林区防火重点山头、地段实施严密监控,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机动车辆进行检…
- 地方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1998年10月27日10 条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挑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引发纠纷的; (三…
- 地方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18年1月17日9 条
- 第四十条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 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审计机关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补计、补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责…
- 地方法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1年11月1日10 条
-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被委托机构通知其改正,未改正的,建议所有权人与其终止标志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非法营业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罚款。对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