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28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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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通知
以下是印发该法规的通知,不是法规条文本身。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巩固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果,进一步强化对党的工作机关的政治要求,规范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和运行,推动党的工作机关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党的各级工作机关要深入贯彻执行《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坚持政治机关定位,发挥执行机关作用,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切实履行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各项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法规正文
(2016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7年3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党的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协同推进;
(五)坚持依照党章党规履行职责,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委设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工作机关或者由党的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设在行政机关等或者由其整体承担职责的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和运行,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执行。
第二章设立
党的工作机关的设立,应当适应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需要,遵循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党的工作机关可以采用合并设立、合署办公等方式,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统筹设置的仍由党委主管。
地方党委工作机关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由本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
党的工作机关的领导职数,根据工作需要和从严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党的工作机关正职由上级机构领导成员兼任的,可以设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
党的工作机关不设正职领导助理、秘书长。党中央职能部门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当报党中央批准。
第三章职责
应当由党委履行的职责,党委不得将其授予工作机关。
(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部署安排,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服务;
(四)按照规定和权限制发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五)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工作和群团工作;
(六)承办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党的工作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实行归口领导或者归口管理。
第四章决策与执行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二)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以及上级党的工作机关的有关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三)研究讨论贯彻执行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相关方针政策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四)讨论决定本机关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审议向党委和上级党的工作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部署本机关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属于重大决策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党的工作机关领导班子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监督与追责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纪委监委及其派驻机构、派出机构等的监督,并抓好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