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 发布日期
- 2024年2月8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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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通知
以下是印发该法规的通知,不是法规条文本身。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新时代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坚持政治巡视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要在强化巡视整改上见真章、求实效,压实整改责任,完善整改机制,综合用好巡视成果,深化标本兼治。要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要以巡视带巡察,发挥上下联动的系统优势,扎牢织密监督网。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法规正文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总则
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
(四)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制定巡视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六)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中央组织部部长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分管有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视全覆盖;
(三)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工作汇报;
(四)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开展巡视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六)指导下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工作;
(七)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八)推进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承担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承担党组、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对下级巡视巡察机构进行指导;
(六)负责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协助、支持巡视工作,推动建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七)负责巡视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九)负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党建工作;
(十)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巡视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视;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巡视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视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视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协助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巡视对象和内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单位党委(党组);
(四)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五)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
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五章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一)研究制定巡视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全面抓好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认真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视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一)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视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视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指导派驻(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推动整改落实。
(一)参与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视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视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巡视机构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有关机关、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队伍建设
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视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巡视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
重视在巡视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视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视机构、巡视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责任追究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巡察工作
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
县(市、区、旗)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县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市、区、旗)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所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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