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退规定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28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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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审议批准 2009年7月2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 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法律法规对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辞退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党管干部;
(二)从严管理;
(三)公道正派;
(四)依法依规办事。
第二章辞退情形和程序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
(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集体讨论,审批并作出辞退决定。对拟辞退且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事先对其进行审计。
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审批后作出决定。
(四)作出辞退决定的,应当向被辞退公务员送达《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同时将辞退决定送呈报单位。
(五)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六)将《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同时将辞退决定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撤销辞退决定,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管理与纪律
本人应当配合转递人事档案,未予配合的,其后果由本人承担。
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发放辞退费。
辞退费发放标准为公务员被辞退时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基本工资。
辞退费发放期限根据被辞退公务员在机关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满2年的,按照3个月发放;满2年的,按照4个月发放;2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发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重新就业;
(二)应征服兵役;
(三)移居国(境)外;
(四)被判处刑罚;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六)死亡。
被辞退公务员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告知相关服务机构或者原所在机关。
由相关服务机构发放辞退费且有前款所列情形未发放的,应当将辞退费返还被辞退公务员原所在机关。
第四章附则
附件:1.辞退公务员审批表
2.关于辞退×××的决定
3.辞退公务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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