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 发布日期
- 2020年3月3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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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发布)
(一)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监察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市(地)、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纪委监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备案。
(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三)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附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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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单位名称”要写全称。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填写“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不填。
3. “单位规格”填写“正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处级”、“副处级”。
4. “编制数”填写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并注明行政或事业编制。
5. “实有人数”填写单位被审批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时的人数,不包括工勤人员。
6. “法律法规授权情况”填写授权该单位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名称以及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