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登记办法
- 发布日期
- 2020年3月3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官方库不提供效力状态,本页不代为判断是否现行有效。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发布)
(一)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一)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二)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三)通过调任、聘任、面向社会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四)原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者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机关领导职务的人员;
(五)已经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六)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
(四)需要备案的,由审批机关报备案机关。
(一)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市(地)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央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并审核,所在机关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级机关审核,中央垂直管理机关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四)各级机关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除新录用公务员外,公务员登记审批完成后,所在机关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工资审批等各项手续。
审批后的《公务员登记表》应当装入被登记人员干部人事档案。
登记备案说明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本单位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各职务职级层次的职数及实有人员数等。
附件:
1. 公务员登记表
2.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3. 公务员登记备案汇总表
4.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汇总表
5. 公务员退出汇总表
6.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退出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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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
2.“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按公历填写到月。
3.“民族”要填写全称。
4.“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群众”,民主党派要填写规范简称。
5.“健康状况”根据公务员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要具体写明。
6.聘任制公务员应在备注栏填写“聘任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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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
2.“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按公历填写到月。
3.“民族”要填写全称。
4.“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群众”,民主党派要填写规范简称。
5.“健康状况”根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要具体写明。
6.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聘任制工作人员应在备注栏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聘任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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