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体保护和修复治理,保护山体的地质地貌、生态系统、自然景观和人文遗迹,合理利用山体资源,维护和改善山体及周边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