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