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