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长岛生态保护和建设发展,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的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规划(以下简称长岛试验区规划);在编制、调整涉及长岛试验区的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长岛试验区规划相衔接。

不符合长岛试验区规划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关停或者迁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