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在水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