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违反限航、禁航规定强行通过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