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工作的领导,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水路交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建设、养护和维护资金,支持和保障水路交通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