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依法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