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第三章 港口与渡口第十八条有效港口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等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