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规定履行立项程序,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所需资金予以重点保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