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五章 防汛抗洪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